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淘宝或因涉嫌违反《广告法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被杭州余杭区市监局调查,或面临没收违法所得、行政罚款等处罚
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发布时间:2025年11月10日 14:58:51

(网经社讯)2025年11月8日,中国经济网发布报道《突发!淘宝被查?》。

有用户反映,打开多款手机App时,手指触碰或机身晃动即被强制跳转至淘宝会场,严重影响使用体验。

11月6日上午,有媒体致电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(浙江省知识产权局)。该局工作人员表示,淘宝平台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开设,其注册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,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需要联系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具体情况。

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(杭州市余杭区知识产权局)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,该局已经收到关于淘宝霸屏广告乱象的举报,并交由网监分局办理,目前已针对此问题展开调查。

公众号原文:突发!淘宝被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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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上图摘自新浪微博

从上述监管部门的管辖权安排来看,淘宝的同时在多款手机App投放广告的行为,被初步按照《广告法》来调查,可能涉嫌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四十四条并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处罚。

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,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。

利用互联网发布、发送广告,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。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,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,确保一键关闭。

但是《广告法》第六十二条仅对“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,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”的行为设置了罚则,对于“利用互联网发布、发送广告,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”的行为,并未明确规定应如何处罚。

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,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,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,确保一键关闭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淘宝的上述行为在形式上与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制的行为类似 。

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  

经营者不得利用互联网、数据、算法等技术手段,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,实施流量劫持、干扰、恶意不兼容等行为,妨碍、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。

前款所称的影响用户选择,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、增加操作复杂性、破坏使用连贯性等。

判定是否构成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等因素。

第三十七条

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,妨害、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。

不过,相关淘宝在其他经营者运营的App上投放开屏广告虽然存在影响用户选择权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、增加操作复杂性、破坏使用连贯性的效果,却是相关App运营方自愿与淘宝开展的有偿合作。对于这类经营者通过合作,共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为,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》恰恰没有明确禁止

相比之下,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一条予以规制,并按照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,包括没收违法所得、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。

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经营者不得以暴力、胁迫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,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或者排除、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。经营者通过搭配、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。

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,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执行;法律、法规未作规定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、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营业执照。

因此,考虑到《广告法》没有对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一句可以规范的“强制开屏广告跳转”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,所以执法者应该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一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规范、处罚淘宝及采取同样推广手段的广告主,以及配合它们开设相关开屏广告的App运营方(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)前述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。

但是,对于淘宝或者采取同样推广手段的广告主,该如何计算违法所得,如何设置罚款,执法者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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